河南女子职业学院
豫女院〔2023〕42号
关于印发《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已经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河南女子职业学院询价管理办法(试行)
3.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4.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试行)
5.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公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6.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单一来源管理办法(试行)
7.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8.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
2023年5月9日
附件1: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政府网上商城采购工作,根据《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现就我校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实现方式及采购原则
(一)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范围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目录清单(2023年版试行)》以内且分散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目录清单内品目分类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制定,以后每年按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品目进行更新。
(二)学校各单位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的价格应符合《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20〕222号)有关规定。
三、操作流程
采购需求部门应根据政府网上商城信息,确定产品品牌、型号和配置标准等。
(一)填写申请表。采购需求部门填写《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申请单》各类项目品目、采购方式、限额标准等详见《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目录清单(2023年版试行)》网上商城(集采目录内)部分。
(二)供应商供货。供应商确认电子订单,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并实现自动公告和备案,供应商根据电子订单填写的商品信息及送货地址送货。
(三)到货验收。采购需求部门按照《河南女子职业学院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
(四)资产入账。验收合格后,所购商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凭验收报告、书面合同、发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五)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在到货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到财务处报账。
(六)售后服务。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如有质量等问题,按《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中电商承诺执行。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与电商联系解决。情况特殊、难以解决的,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映。
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管理与监督
(一)河南省财政厅确定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负责网上商城监督管理,对各单位网上商城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采购需求部门采购《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内的,应当通过网上商城采购;《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内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发现网上商城价格高于其他平台价格10%及以上,确定不在网上商城采购的,需填写《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网上商城平台外采购审批单》;经审批后,可按照需求低价优先原则从网上商城外采购。
(三)《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鼓励采购品目录》内在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方式根据预算金额按网上商城采购(集采目录内)执行。不在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方式根据预算金额按非网上商城采购(集采目录外)执行。
采购完毕后需将采购材料原件提交至国资处备案,采购需求部门将采购材料复印件留存并自行负责后续商品售后服务。
(四)采购人不得向电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不得向电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将超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
(五)采购需求部门自主采购连续半年内存在多笔相同采购类目订单,存在化整为零采购或自主采购询价结果高于其他部门询价结果10%以上,取消该部门下一年度自主采购权限。
五、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询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河南女子职业学院询价采购工作,根据《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豫女院〔2023〕4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目录清单(2023年版试行)》中需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采购主体严格开展询价采购工作,对询价采购工作的合规性、时效性负责。
(一)询价小组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询价小组应确定询价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基本条件、沟通形式、沟通人员、评定标准等规定;
(三)采购主体代表可推荐前期已沟通或服务的供应商,说明推荐理由和联系方式,经询价小组共同确认后予以联系。
第四条 询价方式有电话询价、现场沟通询价、网络询价、公开询价等。根据《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目录清单(2023年版)》要求,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询价小组应填写《河南女子职业学院询(议)价记录表》,并对询价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五条 根据《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目录清单(2023年版试行)》要求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官网发布询价公告和询价文件,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应明确采购内容、报价方式、确认原则等,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报价函、质量承诺等,且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地点递交询价响应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需求部门代表、财务处监督代表,根据供应商询价响应资料,启封响应文件确定供应商,在学校官网发布询价结果公告。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竞争性磋商工作,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豫女院〔2023〕4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学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校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所招标项目类别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或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等情况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遴选代理机构中确定竞争性磋商采购业务代理方,委托代理方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审核代理方编制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主体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协助参与审核事宜。
第六条 采购主体应确定采购人代表,推荐人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采购人代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规范要求,认真履行代表人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接收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拟中标供应商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公告。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主体办理采购合同事宜,移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采购主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合同审签相关事宜;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主体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整理竞争性磋商采购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竞争性谈判工作,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和《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豫女院〔2023〕4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学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校从谈判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所招标项目类别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或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等情况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需求部门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需求部门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遴选代理机构中确定竞争性谈判采购业务代理方,由代理方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审核代理方编制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主体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协助参与审核事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接收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确认成交供应商并发布公告。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通知采购主体办理采购合同事宜,移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采购主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合同审签相关事宜;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主体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整理竞争性谈判采购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公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公开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豫女院〔2023〕4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目录清单(2023年版试行)》要求,需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遴选代理机构中确定公开招标采购业务代理方,由代理方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审核代理机构编制的公开招标文件,采购主体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协助参与审核事宜。
第五条 采购主体应确定采购人代表,推荐人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采购人代表必须按照公开招标采购规范要求,认真履行代表人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如违反相关规定,移交纪委处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接收公开招标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方通告确认结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通知采购主体办理采购合同事宜,移送相关资料;对工作的时效性、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合同审签相关事宜;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需求部门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整理公开招标采购过程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单一来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单一来源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令)、《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豫女院〔2023〕4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主体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管控,只能从规定的管控渠道采购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 根据《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目录清单(2023年版试行)》规定的采购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拟改变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部门应按以下流程开展补充论证工作;
(一)采购需求部门应组织实施论证。采购需求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论证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采购需求部门向论证小组提供采购项目概况、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潜在供应商(制造商及相关代理商)名称和地址、部门内部会商意见;单一来源采购必须取得实施论证小组成员一致同意。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其论证专家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是该业务领域技术专家,且熟悉该产品,并且与学校或采购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三)采购主体须填写《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将论证相关资料提交学校领导审核;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财政厅或教育厅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报资料,经批准后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确定的采购人代表必须按照单一来源采购规范要求,认真履行代表人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需求单位办理采购合同事宜,移送相关资料;对工作的时效性、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采购主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合同审签相关事宜;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主体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整理单一来源采购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为提高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防止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排他性质条款,达到公平、公正,减少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豫女院〔2023〕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专家论证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为保证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在公告发布之前,编制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的一项制度。
一、专家论证的范围
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其需求参数、招标文件一律实行专家论证。
项目单位在前期市场调研及需求征集的基础上,依据市场调研报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提出采购需求,并完成校内政府采购审批流程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申报,国资处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专家参与,国资处主持会议,财务监督,全程录音,形成专家意见。
二、专家论证的内容
(一)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是否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二)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是否能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
(三)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有无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是否需要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分标准、评标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完整;
(五)项目付款方式的合理性;
(六)无效标条款设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三、专家论证的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即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邀请论证专家。国资处在相关专业领域中邀请权威专家参加论证,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人,论证组成员不少于3人。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专家具备拟采购项目所涉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二)介绍相关情况。采购人向论证专家介绍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向论证专家介绍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三)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论证。论证专家要结合要求论证的内容对招标文件提出论证意见,并将论证意见填写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中。
(四)采购人确认论证意见。采购人对论证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填写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中。
(五)确认修改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和采购人的确认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论证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采购人对确认意见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对最终形成的招标文件负责。论证后形成的招标文件,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需要修改的,需征得原论证专家的同意。
四、其他规定
凡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招标文件,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国资处不予备案,财务处拒付采购资金。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必须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论证职责,论证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专家论证费用标准参照《河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2018〕41号)文件执行。
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对论证内容及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
五、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1: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
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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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 |
姓 名 |
性别 |
专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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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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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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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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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确认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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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完善验收制度,现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行验收
自行验收适用范围:
1.紧急采购中具备验收条件的,需使用部门自行验收;
2.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处,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部门自行验收;
3.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使用部门自行验收。
验收程序及要求:
1.使用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奇数。
2.验收完后填写验收报告,即附件8-3《资产自行验收报告》。
3.使用部门将验收报告及材料留存国有资产管理处一份。
二、联合验收
所有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和10万元以上的采购,采取二级验收机制:初步验收和联合验收。
验收程序及要求:
1.初步验收。使用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奇数。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服务内容等情况,填写附件8-4《资产验收报告》第一部分。
2.初验合格后,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相关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财务处、校内外技术专家等组成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开展资产的联合验收工作。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附件8-4《资产验收报告》第二部分。
(注:每月20号将验收报告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联合验收,凡是20号之前没有提交的,下个月20号后再执行联合验收。)
3.联合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出具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合格”字样;联合验收不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不合格”字样,并说明验收退回理由,退回上一验收环节。
(注:不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供应商均需到场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同时,需要二次验收的项目,由供应商承担二次验收的专家费用)。
4.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三、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8-1:
资产验收入库流程(自行验收)
附件8-2:
资产验收入库流程(联合验收)
附件8-3:
资产自行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
|
采购部门 |
|
采购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
|
使用部门 |
|
供应商及联系人 |
|
验收记录 |
合同清单和到货实物对比验收情况(需后附货物开箱数量清单明细) |
¨ 数量一致 ¨ 数量不一致 |
合同参数和货物实际参数对比验收情况 |
¨ 参数一致 ¨ 参数不一致 |
项目安装、调试、施工、服务情况 |
¨ 良好 ¨ 其他( ) |
使用情况 |
¨ 良好 ¨ 其他( ) |
验收意见 |
此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实施完毕,经项目供应商安装、摆放、调试完成并交付使用,实到货物与招投标文件、合同一致,且各项指标符合合同要求,使用至今,一切正常。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
|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
|
备注:此表共1页,原件一份留国有资产管理处,复印件一份交财务处报账时使用。
附件1:合同
附件2:资产清单明细
附件8-4:
资产验收报告
第一部分:使用部门初验报告 |
项目名称 |
|
采购部门 |
|
采购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
|
使用部门 |
|
供应商及联系人 |
|
验收记录 |
合同清单和到货实物对比验收情况(附货物开箱数量清单明细) |
¨ 数量一致 ¨ 数量不一致 |
合同参数和货物实际参数对比验收情况 |
¨ 参数一致 ¨ 参数不一致 |
项目安装、调试、施工、服务情况 |
¨ 良好 ¨ 其他( ) |
使用情况 |
¨ 良好 ¨ 其他( ) |
验收意见 |
此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实施完毕,经项目供应商安装、摆放、调试完成并交付使用,各项指标符合合同要求,使用至今,一切正常。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
|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
|
第二部分:资产管理部门联合验收报告 |
验收意见 |
此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实施完毕,经使用单位验收和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验收小组验收,项目数量、质量等各项指标 ¨符合 ¨不符合 合同要求。
年 月 日 |
验收专家签字 |
|
验收组织部门签字 |
|
验收采购及使用部门签字 |
|
验收监督部门签字 |
|
供应商/生产厂家 |
|
供应商/生产厂家联系人 |
|
备注:1.此表共2页,原件一式贰份,正反双面打印,一份交财务处,一份留国有资产管理处.
2.凡是没有经过国有资产处,部门自行采购的,只需提交第一部分的验收单。